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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物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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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应收账款 |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具体包括下列权利:
①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②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③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④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⑤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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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 |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履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职责的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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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应收账款质押/出质人/质权人/质押财产 |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优先受偿。此时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出质的应收账款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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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是指填表人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在线录入并提交应收账款质押相关信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校验通过后接受登记的过程。登记成功的标志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生成含有登记信息、登记成功时间和唯一编号的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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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简称登记公示系统) |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并维护的、服务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与查询的、全国集中统一的互联网电子登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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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出让人、受让人、转让财产 |
在应收账款转让业务中,出让人是指应收账款的卖方,受让人是指应收账款买方,该业务中涉及转让的应收账款为转让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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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用户 |
用户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认可的方式注册的,具有在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与查询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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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常用户 |
常用户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通过征信分中心身份资料真实性形式审查后完成用户注册。常用户可以进行登记和查询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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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用户管理员 |
用户管理员是指隶属于某常用户的,负责其内部操作员管理的人员,具体权限包括:操作员的创建、密码重置、本机构信息维护、本机构登记信息查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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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操作员 |
操作员是隶属于某常用户,在登记公示系统中可进行登记与查询操作的人员,操作员在登记公示系统内的一切操作所产生的后果,均由其所隶属的常用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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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我的登记信息 |
是登记公示系统对常用户提供的友好服务,常用户的操作员可以查看自己进行的所有登记,可以按登记时间和登记证明编号两种方式检索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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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填表人 |
对于每一笔登记而言,进行登记内容录入的用户称为该笔登记的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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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修改码 |
修改码是在初始登记成功后登记公示系统生成的唯一不变的编号,由填表人掌握,相当于在“初始登记”上加“锁”,对初始登记进行变更、展期、注销时必须输入的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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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登记证明/登记证明编号 |
登记证明是登记公示系统生成的、证明填表人成功进行登记的文件。登记证明包括登记证明编号、登记时间、登记内容等,其中登记证明编号是标识登记证明的唯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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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登记时间 |
登记时间是指登记公示系统接受每一笔登记的系统时间,精确到秒,客观记录了登记成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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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登记种类 |
登记种类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其中变更、展期、注销、异议登记必然对应一个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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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填表人归档号 |
填表人归档号是为方便填表人管理登记,由其自行编写的文件标识,可以是汉字、数字或其他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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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初始登记 |
初始登记指当某质权设立时的登记。初始登记必须按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要求完整填写登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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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质押财产/转让财产描述 |
是指在登记公示系统中对质押财产或转让财产所进行的文字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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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变更登记 |
变更登记指填表人对自身操作错误进行修改或由于原登记发生变化,对原登记中质权人、出质人或质押财产中一项或多项进行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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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展期登记 |
登记期限不足时,延长登记期限的登记称为展期登记。展期登记须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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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注销登记 |
注销登记是质权人主动终止某笔登记的行为。一般发生于以下情况:一是质权担保的主债权已经消灭;二是质权已经实现;三是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四是其他可能导致所登记质权消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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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异议登记 |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质权已消灭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无法与质权人达成一致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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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撤销登记 |
撤销登记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司法机关的裁判,在登记公示系统中撤销某指定登记的行为。撤销后的登记信息在查询结果中只展示登记证明编号和撤销说明,不展示原登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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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登记期限 |
登记期限是指质权在登记公示系统中公示的时间,在登记期限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可供查询,登记期限外则不能被查得。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登记期限以年计算,最长为5年,可以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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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登记到期日 |
登记到期日是指登记公示系统根据记录的登记时间和填表人选择的登记期限,自动计算得出的登记对外展示的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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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查询 |
查询是指以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为检索条件、获得在登记期限内符合检索条件的所有登记的过程。登记公示系统可为以出质人名称进行的查询提供查询报告和查询证明。另外,登记公示系统也提供以登记证明编号为检索条件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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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查询报告 |
查询报告是用户在某查询时点输入查询条件后,登记公示系统给出的查询结果,包括查得的登记证明编号及该登记证明下的主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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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查询证明/查询证明编号 |
查询证明是指经用户申请、登记公示系统对查询报告给出的证明。登记公示系统为每个查询证明赋予唯一不变的编号,即查询证明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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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授权人 |
指授权填表人进行登记操作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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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基本信息 |
指的是登记期限、交易类型、填表人归档号、授权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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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交易类型 |
是指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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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证明验证 |
登记公示系统提供通过证明编号来验证该编号的登记或查询证明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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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首页 |
即指无需成为登记公示系统用户,社会公众通过登录征信中心网站、点击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链接后进入的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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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主页 |
指用户以其登录名登录登记公示系统后进入的操作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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